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 債 權 人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上列債權人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清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債權人繕打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狀尾用印不符,故請具狀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究為「梁恒山」抑或為「梁恆山」?若有用印錯誤或誤繕,則請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清詩(住彰化縣○○鄉○○村○○路0號) 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