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85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長志即賴混松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 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務人賴栢諺、賴栢佑之住居所,請具狀補寫之。另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請釋明將賴栢諺、賴栢佑列為繼承人之理由。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所載,債務人賴栢諺(900309出生)、賴栢佑(951024出生)均尚未成年,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請具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債務人賴栢諺、賴栢佑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5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