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子凌 上列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啓鐘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員林市○○段000地號、708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