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04號聲 請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相 對 人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乾龍 人 相 對 人 陳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1004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提 示 日) │ │ │ ├──┼───────┼─────────┼───────┼──────────┼────────┼──┤ │001 │107年7月1日 │10,0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7月2日 │CH364661 │ │ ├──┼───────┼─────────┼───────┼──────────┼────────┼──┤ │002 │107年7月21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7月22日 │CH364659 │ │ ├──┼───────┼─────────┼───────┼──────────┼────────┼──┤ │003 │107年8月30日 │7,0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8月31日 │WG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