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羽鋒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