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895,284元(其訴之聲明為給付美金961,727元,以民事起訴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8年1月15 日之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31.085元換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1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