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8號聲 請 人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10,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