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天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鈞凱 上 訴 人 梁東信 上訴人共同 被上訴人 林雪玉 吳東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1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