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金承昌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詹時全 被 告 達宏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4,958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5,5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169,000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經營模具電腦銑床加工,被告自民國107年1月份起至5月份止,先後四次與原告簽立承攬契約,委託原告為 車輛類、工具類等零件模具之加工,雙方約定承攬報酬含稅合計為新台幣604,958元,原告均已依約完工,並交付被告 ,且將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寄送被告,然被告至今僅支付報酬100,000元,尚有504,958元未為給付。近期耳聞被告營運狀況不佳,內部機器設備陸續遭債權人銀行扣押,甚或有解散清算之計,原告為保全權益,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490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經營模具電腦銑床加工,被告自107年1月份起至5月份止,先後四次與原告簽立承攬契約,委託原告為車輛 類、工具類等零件模具之加工,雙方約定承攬報酬含稅合計為604,958元,原告均已依約完工,並交付被告,且將如附 表所示之發票寄送被告,然被告至今僅支付報酬100,000元 ,尚有504,958元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表1紙及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4紙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視同對於原告之主張為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五、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490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4,958元,及自108年2月13日(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5,51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附 表 ┌──┬────┬────┬──────┬─────┬────┐ │編號│營 業 人│買 受 人│發 票 日 期 │ 金 額 │發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 1 │金承昌工│達宏精密│107年4月8日 │113,400元 │AN │ │ │業社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2 │金承昌工│達宏精密│107年5月3日 │207,690元 │CL │ │ │業社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3 │金承昌工│達宏精密│107年6月6日 │89,250元 │CL │ │ │業社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4 │金承昌工│達宏精密│107年8月6日 │194,618元 │EH │ │ │業社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