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8號聲 請 人 楊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68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吳德福 │彰化第十信用合│107年11月30日 │23,500元 │AB1251770 │ │ │ │ │作社 三民分行 │ │ │ │ │ ├──┼───────┼───────┼───────┼────────┼────────┼──┤ │002 │茗園和食料理 │彰化商業銀行 │107年11月30日 │15,200元 │MN9467877 │ │ │ │鄭雅娟 │鹿港分行 │ │ │ │ │ ├──┼───────┼───────┼───────┼────────┼────────┼──┤ │003 │煌智交通標示工│合作金庫商業銀│107年12月10日 │35,387元 │AS2520477 │ │ │ │程有限公司 李 │行 彰化分行 │ │ │ │ │ │ │煌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