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金達營造有限公司、吳若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金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富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5,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