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退休提撥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譽云 陳淑芬 陳文平 楊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允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退休提撥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譽云、陳淑芬、陳文平、楊秉華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分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依聲請意旨,聲請人陳譽云聲請本件調解,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99元(19,774元+132,825元 +60,000元);聲請人陳淑芬聲請本件調解,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280,524元(154,207元+55,440元+5,839元+5,038元 +60,000元);聲請人陳文平聲請本件調解,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446,363元(253,538元+132,825元+60,000元);聲請 人楊秉華聲請本件調解,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9,574元( 26,749元+132,825元+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規定,聲請人等應分別補繳調解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