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蔡旻矩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鋼金屬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6,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3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三分之二),第二項為非 財產權之請求,應繳納新台幣3,000元,共計尚欠新台幣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於七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