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 債 權 人 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惠玲 上列債權人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與債務人一番地溫泉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於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一番地溫泉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陳正忠已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死亡,應補正其現法定代理人及相關文件,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