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 債 權 人 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上列債權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宜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租賃契約書上之出租人為華南汽車有限公司,聲請人應另提出事證受讓該債權及已依民法第297條通知債務人知悉之事 證,到院供查核。 三、原所附繕本不足,故請再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