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69號 債 權 人 天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鈞凱 上列債權人天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柯雅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