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巴圖爾得尼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巴圖爾得尼(身分證統一編號:NC0000000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債務人如係「外國人」應提出其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可向內政部移民署 申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