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宏智即張楊惠美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張宏德即張楊惠美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張玲娟即張楊惠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3起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01│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130271-9 │ │ │1000 │ │ ├──┼───────────────┼──────────────┼────┼───┼────┼───┤ │0002│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130273-2 │ │ │1000 │ │ ├──┼───────────────┼──────────────┼────┼───┼────┼───┤ │0003│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130275-6 │ │ │1000 │ │ ├──┼───────────────┼──────────────┼────┼───┼────┼───┤ │0004│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34-8 │ │ │394 │ │ ├──┼───────────────┼──────────────┼────┼───┼────┼───┤ │0005│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05-2 │ │ │316 │ │ ├──┼───────────────┼──────────────┼────┼───┼────┼───┤ │0006│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130272-0 │ │ │1000 │ │ ├──┼───────────────┼──────────────┼────┼───┼────┼───┤ │0007│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130274-4 │ │ │1000 │ │ ├──┼───────────────┼──────────────┼────┼───┼────┼───┤ │0008│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130276-8 │ │ │1000 │ │ ├──┼───────────────┼──────────────┼────┼───┼────┼───┤ │0009│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49-2 │ │ │679 │ │ ├──┼───────────────┼──────────────┼────┼───┼────┼───┤ │0010│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300-2 │ │ │77 │ │ ├──┼───────────────┼──────────────┼────┼───┼────┼───┤ │0011│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27761-0 │ │1 │1000 │B20043│ │ │ │ │ │ │ │5534 │ ├──┼───────────────┼──────────────┼────┼───┼────┼───┤ │0012│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296320-3 │ │1 │1000 │B20043│ │ │ │ │ │ │ │5534 │ ├──┼───────────────┼──────────────┼────┼───┼────┼───┤ │0013│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44378-9 │ │1 │906 │B20043│ │ │ │ │ │ │ │5534 │ ├──┼───────────────┼──────────────┼────┼───┼────┼───┤ │0014│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45614-5 │ │1 │681 │B20043│ │ │ │ │ │ │ │5534 │ ├──┼───────────────┼──────────────┼────┼───┼────┼───┤ │0015│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360520-2 │ │1 │1000 │B20043│ │ │ │ │ │ │ │5534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