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任鳳儀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地號 全部)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 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