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武氏香 上列聲請人武氏香因與相對人謝玉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武氏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另台端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為:謝玉玲(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請釋明台端聲請之相對人究為謝玉玲或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