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95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曾正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