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江峰銘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