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曾正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聲請狀聲請人欄位所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得知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游浩乙,並非陳振賢,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正確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欄位資料及狀尾處之簽章。 二、經核系爭2張本票(票號:WH00000000、WH00000000號)皆未 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所謂 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為到期日 。是請具狀釋明系爭2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