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統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其到期日為民國109年3月10日,然聲請人請求自109年2月5日起算利息,其利息起算日在到期日之前,依 法不合,故請具狀更正本件其利息起算日為109年3月10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