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楊凱傑 上列聲請人因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績懋公司)之清算人,惟績懋公司銀行帳戶、印章及財務、帳務報表等資料為另一清算人江賢燿持有。聲請人為執行清算人職務,遂以存證信函通知江賢燿說明績懋公司之財產狀況,並提供完整之財產清冊、銀行存摺、公司財務及帳務報表等資料,但江賢燿逾期未為提供,致聲請人無法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查 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