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江賢燿 上列聲請人因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績懋公司)之清算人,因貝加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貝加公司)、勁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勁捷公司)尚積欠績懋公司貨款,績懋公司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對貝加公司、勁捷公司提起給付貨款民事訴訟。茲因前開訴訟尚未終結,致無法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76號清算人就任准函備查函、109年度司聲字第229號准予展 期完結清算民事裁定、臺中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7號言詞辯論筆錄、民事陳述意見狀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