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2號抗 告 人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抗告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2日本院所為之109年度司拍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駁回確 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