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鍾妤芳、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妤芳 代理人(法扶律師) 白裕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原名乙○○○○○○)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10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因積欠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連同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共約三十餘萬元債務,前與債權人債務協商未成立。因前配偶已經死亡,伊為低收入戶,且須扶養五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宮廟清潔工作,每月薪資一萬元,無力清償積欠之債務,經上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有意清償債務,改變生活,但無力清償所積欠債務,爰依消費者債務條例,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本院債權憑證、106-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收入證明、租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函查聲請人綜合信用報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歷年之投保資料;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函查聲請人近兩年所得稅資料;向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等資料在卷可參。 四、次查,聲請人已積欠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106529元,及自10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點68計算之利息,有本院核發債權憑證可稽。另查,因聲請人前配偶已經死亡,伊為低收入戶,且須扶養五名未成年子女,有彰化縣政府函及二林鎮公所函可參,以其目前從事宮廟清潔工作,每月薪資僅一萬元,實在無力清償積欠之債務,又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總債務之情形,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既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其聲請更生,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