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宣瑩 代 理 人 彭權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更生程序, 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此為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其原任職於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5,000元,平均每月支出約2萬元,積欠 債務高達新台幣(下同)400萬餘元,嗣後遭公司資遣,實 無法清償債務,故聲請更生。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受扶養人清單、機車行照、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薪資卡、切結書、彰化就業中心失業給付認定預約單、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台電公司繳費通知、收費袋、支出發票、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單、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劃書、彭彥橙之郵局存摺、債務人之存摺、彰化縣伸港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次查,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查聲請人106、107年所得稅資料;向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歷年之投保資料。 四、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又第1項債務人 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查本院前於109年4月27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說明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各項債務金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聲請人於109年4月29日收受上開通知函,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109年5月8日提出債權人清單及切結書 ,表明非自願性離職之證明書及失業給付,且稱待產中,然其提出之債權人清單並未依法補正表明民間借貸之原因,有違上開規定。 五、據聲請人之債權人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其自106年間起至108年4月間,曾多次出借款項予聲請人,有時 出借金額高達100萬餘元,顯然聲請人之開支用度有違常情 。經本院向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調取聲請人所經營之永順衛浴企業社,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尚在營業中,係於109年10月2日始停業,核與聲請人於109年3月13日聲請調解書狀所載: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勾選「否」,顯然不同,故本院對於聲請人其收支情形、積欠借款之用途以及日後清償方式等事項,均有待聲請人說明,嗣經本院於109年9月4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說明:其109 年度之收支情形、提出相關房屋權狀及房貸資料、債務人於106年8月23日向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6萬元, 為何其後又陸續向該公司借款?聲請人生109年4月30日離職,目前收入來源?日後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查該通知函業於109年9月10日寄存於聲請人代理人戶籍地之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相關陳報事項及資料,可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 生,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