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 訴 人 許榮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46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上訴人於109年8月26日具狀表明刪除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改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清償債務等語。經查,票據法第13條性質上為抗辯權,非得援引作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請求權基礎,不能認為上訴人已表明訴之變更後之訴訟標的。惟其情形可以補正,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表明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之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