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陳鴻廷 被 上訴人 富雋榮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家 被 上訴人 黃靖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