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翔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64,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