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許榮宗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瀚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8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