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漳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㈠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86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㈢前開不動產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為何人?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三、陳報民事起訴狀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若逾期未陳報 ,即依342-5、342-6地號土地總面積共157.81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