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來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吉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浚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41,82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