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穩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陽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 二、陳報被告呂承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