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格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來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0,000 元(違約金部分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