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鄉莊園商旅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係因請求拆除建物返還租賃之土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發生爭議而聲請調解,應以所請求返還之土地價額合計新台幣(下同)93,172,200元〔計算式:38,000元/㎡×(1913.45㎡+495.63㎡+74.22㎡-31.40㎡ )=93,172,200 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聲請費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