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鄉莊園商旅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17萬2,200元〔計算式:38,000元/㎡×(1913.45㎡+ 495.63㎡+74.22㎡-31.40㎡)=9,317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萬1,984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5,000元後,應補繳82萬6,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