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格誠建設有限公司、吳孟格、楊文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格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格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楊文來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具狀追加先 位之訴,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將買賣標的物移轉所有權登記與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應補繳49,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