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楊文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楊文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9萬元 ,應徵裁判費93,4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