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謝仁棠
- 當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汪宜燕即東懋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汪宜燕即東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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