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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謝仁棠

  • 當事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汪宜燕即東懋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汪宜燕即東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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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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