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詹千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詹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債務人鄭又誠即鄭文通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 彰化○○○○○○○○○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是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又誠即鄭文通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