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白勝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白勝文於民國108年7月9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 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