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王舒薇、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1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王舒薇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廷鑫 許郁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貳拾參萬陸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前未受償利息新臺幣陸萬捌仟零玖拾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