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李細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細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細梅於民國109年06 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6月10日止累計89,004元正 未給付,其中88,977元為本金;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91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977元李細梅自民國110年06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