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周宗松、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周宗松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所謂最後分配完結,係指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部變價分配完畢或依本條例第118條第3款規定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周宗松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自民國110年2月5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經查,債務人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㈠編號1-2部分:經債務人陳報有未保存登 記建物坐落,部分由債務人母親占有使用、部分無人居住使用。擬依公開拍賣方式變價,按土地公告現值微調後,分別訂定底價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25,000元,未拍定 每次減價百分之20,4次未拍定,則發還債務人;㈡編號 3-4部分:債務人陳報其上有無人種植之野生作物,依土地 公告現值價值76,033元,審酌土地設有第一順位抵押權,尚有優先債權623,000元未為受償,擬不予拍賣,由抵押權人 另於清算程序外行使別除權;㈢編號5部分:該未保存登記建 物持分比率為33333/300000、折舊年數逾56年、僅現值 14,500元,擬不予變價,發還債務人;㈣編號6部分:車齡 逾37年,車牌已逾檢註銷,無變價實益,擬不予處分,逕發還債務人;㈤編號7部分:僅餘額51元,數額甚微,無分配 實益,逕發還債務人。 三、復經通知債權人本院係以書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對上示財產處分方式表示意見,上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無為反對之陳述。前開財產之處分情形如附表所示,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終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台幣) 處分情形(新台幣) 1 彰化縣溪湖鎮西溪段201地號土地 面積:1,522㎡、權利範圍:30分之1、公告現值:4,700/㎡ 未拍定,發還債務人 2 彰化縣溪湖鎮西溪段217地號土地 面積:137㎡、權利範圍:30分之1、公告現值:5,000/㎡ 3 彰化縣溪湖鎮西溪段202地號土地 面積:119㎡、權利範圍:9分之1、公告現值:4,700/㎡ 不予處分 4 彰化縣溪湖鎮西溪段216-5地號土地 面積:25㎡、權利範圍:9分之1、公告現值:5,000/㎡ 5 門牌號碼彰化縣溪湖鎮員鹿路後溪巷6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面積:159.20㎡、持分比例:33333/300000、土竹造木石磚造 不予處分 6 車牌號碼PU-4118自小客車 福特六和紅、1983年12月出廠、排氣量1490㏄、逾檢註銷 不予處分 7 台中銀行溪湖分行存款 (帳號063-20-1038456) 51元 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