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鄭裕銘、吳素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裕銘 相 對 人 吳素幸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吳素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借款契約記載,本件借款期間至122年12月9日,請提出釋明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