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蔣尚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尚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昭堅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01,06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