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孝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116建號建物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前開土地及建物均為被繼承人陳楊玉霞之遺產,並經全體繼承人陳忠孝、陳忠銘、陳玉琴、陳鳳蘭於民國106年7月12日協議分割由陳鳳蘭一人取得,於同年月17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有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5日函送之登記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影本可稽。原告應自行到院閱卷,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及追加)被告陳忠孝以外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記載該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暨更正起訴狀相關聲明、原因事實之記載。如請求撤銷之分割協議及登記包括遺產土地部分,應併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秀娟